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,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,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优化税收营商环境,鼓励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,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:
?。ㄒ唬┐邮状卧谒拔窕匕炖砩嫠笆乱酥掌鹗奔洳宦桓銎兰勰甓鹊钠笠担ㄒ韵录虺啤靶律枇⑵笠怠保?。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,即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?。ǘ┢兰勰甓饶谖奚滴袷杖氲钠笠?。
?。ㄈ┦视闷笠邓盟昂硕ㄕ魇瞻旆ǖ钠笠?。
二、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:
?。ㄒ唬┬律枇⑵笠翟?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,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;从2018年4月1日起,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,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。
?。ǘ┢兰勰甓饶谖奚滴袷杖氲钠笠岛褪视闷笠邓盟昂硕ㄕ魇瞻旆ǖ钠笠?,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,按照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,以下简称《信用管理办法》)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。
三、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,纳税信用级别由A、B、C、D四级变更为A、B、M、C、D五级。未发生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:
?。ㄒ唬┬律枇⑵笠?。
?。ǘ┢兰勰甓饶谖奚滴袷杖肭夷甓绕兰壑副甑梅?0分以上的企业。
四、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,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:
?。ㄒ唬┤∠鲋邓白ㄓ梅⑵比现?。
?。ǘ┧拔窕厥适苯兴笆照吆凸芾砉娑ǖ母ǖ?。
五、企业(包括新设立企业)发生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,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,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。
六、除上述规定外,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《信用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七、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,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8年2月1日
链接:相关政策解读